2019年重庆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

时间:2019-01-21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302号

 

各普通高校,相关技师学院,特殊教育学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加大对高校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现就落实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重庆高校在毕业年度内的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对于我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的学生也可申请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作程序 
      1.申报。每年1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 (http://cqjy.cqhrss.gov.cn)或“重庆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 
      重庆市户籍低保家庭学生如本人未享受低保,在系统中需填写享受低保的法定抚养人,并提供法定抚养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享受低保则无须填写。 
      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附件2)。 
      残疾学生需在系统中填写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号码。尚未办理《残疾人证》或《残疾人证》遗失的申请人,需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在系统中填写法定抚养人,并提供法定抚养人相关证明材料。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在系统中填写法定抚养人,并提供法定抚养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户籍特困人员学生无须提供。 
      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2.初审。补贴申请通道关闭后,各院校登陆“重庆就业网”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系统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要严格按照《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要求,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各院校通过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系统导出《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3),并提交纸质材料(按学生身份分类整理)和《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经费审批表》(附件4),连同申请人申请表、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收到送审材料后,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连同申请补贴资金的函送市财政局。补贴审核情况通过求职补贴系统反馈各院校。 
      4.发放。市财政局收到补贴申报并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院校。各院校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四、工作要求 
      (一)责任分工 
      各院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宣传补贴政策,严格审核申请资料,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补贴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市扶贫办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市残联负责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二)资金管理 
      1.求职创业补贴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对象、范围和标准使用,确保补贴资金足额按时发放。 
      2.各院校要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学生离校前发放到位。要建立补贴发放台账,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接受人力社保、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每年底对各院校求职创业补贴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存在挪用、造假、骗取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证明材料(样本) 
            3.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4.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经费审批表 

附件1-4



各高校、相关职校: 
      按照《关于落实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302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学校启动2019年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指导学生按文件要求,通过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市内户籍:学生本人享受低保,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未享受低保,属于低保家庭,需在系统中填写法定抚养人信息,并提交法定抚养人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低保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加盖鲜章)。 
      (二)残疾毕业生 
      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贫困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盖鲜章),法定抚养人证明材料。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 
      市内户籍:法定抚养人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法定抚养人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加盖鲜章)。 
      (六)特困人员毕业生 
      市内户籍: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学校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上述法定抚养人证明材料可为户口薄复印件(户主与申请人两页)或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三、提交资料 
      系统关闭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请各学校按规定做好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需将申请花名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经费审批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学生申请表(本人签字,一式一份)、证明材料(一份)等相关材料于2019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市就业局。申请花名册和学生申请表需按学生类别分别整理,并按花名册顺序号在学生申请表上编号。 
      四、相关要求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宣传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严格审核各项申请资料,特别是要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真实性。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学生,及时指导学生补充完善,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各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打印、复印资料便利,减轻学生负担,并按时发放在校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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