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时间:2019-05-18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涪教委办〔2019〕172号


各教管中心、直属学校:
为严格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规范教育秩序,完善招生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入学原则。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二是就近免试原则。严格按照农村行政区划和城区划片切块的办法保障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是规范公平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提前招生,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严禁乱收费。所有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江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根据2011年涪陵江南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调整方案(原崇义九年制学校小学部分由城七校兴涪校区覆盖、初中部分由十六中覆盖),切实做好城区学生入学就读工作。江南城区(指崇义、敦仁以及荔枝部分区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父母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在其父母长期居住房屋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户籍在江南城区,父母无住房,父母与子女长期租房或常年寄居他处,在其长期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
凡符合江南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父母住房有效证件,新生还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阶段:学生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父母住房、小学毕业证书三个方面的有效证件。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读尽读,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一是已在城区购买住房的流动人口,一律在父母住房所在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二是在城区没有购买住房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可到区教委指定的学校就读,小学阶段到城一校、城八校、城十校、十三校、十四校、李渡小学、白涛中心校、龙桥中心校、清溪中心校入学,初中阶段到浙涪友谊学校、师院附中、涪陵二十一中、涪陵十九中、涪陵七中、涪陵十六中龙桥校区、涪陵四中入学。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预防接种证明(小学新生)或小学毕业证明(初中新生)入学。
(三)残疾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要求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法实施缓、免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区教委审定备案的招生工作方案以及下达的招生计划,于我区招生工作会后(5月10日后)发布招生计划,在放暑假后的一周内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工作,所有民办学学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新生。从今年起,严禁任何民办学校与楼盘建设、销售挂钩,不得与楼盘新签订与学校招生名额相关的合同条款。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相关学校及人员责任。
(五)控制寄宿生人数。为减轻江南城区学位压力,逐步消除大班额,涪十四中、涪十五中、涪十六中本部寄宿生总人数不得超过2018年春期初一、初二两个年级寄宿生总数。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为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校要根据本校办学条件,按照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班额规定,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确保2019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5人以上超大班额和逐年降低55人以上大班额比例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 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在招生工作会后,我区将利用相关媒体公布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
2. 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3.信息采集。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教育公平服务水平,重庆市从2019年开始启动线上线下双通道方式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信息采集。5月10日起,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可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6月20日起,未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家长,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相应的片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我委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4.报名并审核材料。所有小学、初中学校均于放假后一周内开始登记报名、审核材料并公示,在此之前不允许任何学校擅自组织招生,且所有小学严禁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并于8月1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
区教委将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全区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动态监控。同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四)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我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移民搬迁和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子女入学,房屋被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搬迁后的实际居住地按划片招生政策就近入学,相关学校凭区移民部门或区征收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3.各单位要高度关注辖区内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管中心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五)抓实控辍保学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控联保机制,加大排查力度,重点关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随迁子女、建卡贫困户子女等重点群体以及初中重点学段,落实登记、书面报告制度,建立疑似辍学学生台账,积极开展劝返工作,实行实时销号制度,加大关爱力度,切实减负提质,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读尽读。
(六)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政策,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教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中小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坚持“阳光招生”,充分发挥区内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
(七)严肃招生纪律
各校要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区教委将加大各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项督查,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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