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如何发放?

时间:2010-07-14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心,是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稳定煤矿井下职工队伍,提高煤矿工人工作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市煤矿普遍存在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成本高的特点,我市煤炭企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井下津贴
井下采掘工:15元/工;
井下辅助工:10元/工。
安检人员以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
    6元/工。
    (三)夜班津贴
    前夜班:6元/工;
    后夜班:8元/工。
    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不得将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含在计件单价中,必须在计件工资外发放。
    二、各类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我市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煤矿工人的收入,特别是井下工人的收入。要加大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并向井下一线艰苦岗位职工倾斜。要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新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依据:渝劳社发[2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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