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企业支付我们的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此企业的解释是为我代扣代缴了我的社会保险费。请问,企业的行为和解释合法吗?
答:
最近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年1月20日颁发)中规定,政府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参考就业者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今年5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渝劳社办发〔2004〕102号,2004年4月30日制发)就是按照这一新规定调整确定的。因此,我市从2004年5月1日起,扣出企业依法为就业者本人代扣代缴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后,企业支付给就业者本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允许的。
依据:劳部发[1994]489号 第 15、16条